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6********1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6民初988号
案号
(2020)冀0606执1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键、许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23555.75元、违约金5000元及滞纳金(以原告每次垫付金额为基数,自每次垫付之日起次日开始,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元、保全费 元,由被告杨键、许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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