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1014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银山、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58870.66元、支付利息9973.28元(截止2018年7月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7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有权以被告白银山、谢丽萍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a区3号楼3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900237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收取计2666.50元,由被告白银山、谢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