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玉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4********4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723民初2189号
案号
(2020)甘0723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文志、单玉兰偿还向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40989.61元(利息清算至2019年9月12日),合计140989.61元,限被告刘文志、单玉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光虎、魏永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被告刘文志、单玉兰、刘光虎、魏永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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