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725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3719.37元(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二、被告樊昊、赵得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2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王成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樊昊、赵得荣负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