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01********0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1002民初6090号
案号
(2019)甘1002执1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路亚平、袁娟娟签订的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路亚平、袁娟娟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450000元,并按年利率8.7%承担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3.05%承担逾期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三、被告路亚平、袁娟娟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律师费5353元;四、被告赵亮、袁媛、庆阳金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16元由被告路亚平、袁娟娟、赵亮、袁媛、庆阳金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时间
2020-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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