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426********6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1123民初384号
案号
(2019)甘1123执恢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渭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红兵偿还原告定西市渭源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12 858元(算止2016年4月30日)。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利息12 858元, 2016年9月底前偿还本金100 000元,从2016年5月1日至借款款还清之日利息仍按月利率18.66‰计算,复息按月利率的7%计付。二、被告田芳平、吴建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 396元,减半收取1 198元,由被告李红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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