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426********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1123民初0757号 |
案号 |
(2019)甘1123执1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国胜偿还原告定西市渭源县永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0263元(利息按月利率18.66‰从2015年5月21日算至2016年4月20日),共计6026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力即付清。从2016年4月2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66‰计付。二、被告马力斌承担连带责任。马力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国胜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被告张国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