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浩特老白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7********2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81民初1239号 |
案号 |
(2019)内0581执1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浩特老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截止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10624.08元,合计45624.08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计息系统计算给付后续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李浩特老白拉、胡哈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塔日根的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截止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11847.75元,合计46847.75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计息系统计算给付后续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三、李浩特老白拉、胡哈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浩特老白拉、胡哈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敖德高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