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建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29********3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629民初62号
案号
(2018)黔2629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判决:一、本诉被告尹承龙、尹建武、彭兰凤应当赔偿本诉原告袁仁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摩托车修理费共计 293320.83元。其中由本诉被告尹承龙、尹建武、彭兰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00 元;尚余费用 171320.83 元,由本诉被告尹承龙承担30%即 51396.25 元,由本诉被告尹建武、彭兰凤承担 70%即119924.58 元。上述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反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尹承鸿医疗费 1119.48 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本诉原告袁仁高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尹承鸿、尹承龙、尹建武、彭兰凤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时间
2019-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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