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625********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年昌民一初字第0585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恢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226.38元、误工费607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残疾赔偿金29784元、护理费202776、被抚养人生活费33800元、鉴定费1220元,合计305557.42元。二、被告斯丽马运输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屯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葛卫东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714元,其他诉讼费用5500元、保全费2275元,合计15489元,原告葛卫东承担621元,被告许平承担14868元(本案受理费7714元,其他诉讼费用5500元、保全费2275元,原告在起诉时预交10275元,余款5214元予以缓交,所缓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原、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