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7********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5393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金域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710786.98元、利息150626.95元(截止2019年5月20日),合计861413.93元 ;二、被告新疆金域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710786.98元借款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计算方式:利息=本金×利率×天数,罚息=本金×利率×50%×天数,天数: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实际天数);三、被告昌吉州百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魏军对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昌吉州百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魏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金域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金域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