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超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5********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201民初628号 |
案号 |
(2017)新4201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超峰、塔城市阳光购物有限公司、李跃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向原告郑喆文给付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23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李超峰、塔城市阳光购物有限公司、李跃中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9-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