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超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25********0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201民初628号
案号
(2017)新4201执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超峰、塔城市阳光购物有限公司、李跃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向原告郑喆文给付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23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李超峰、塔城市阳光购物有限公司、李跃中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时间
2019-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