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爱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2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201民初1061号
案号
(2018)新4201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塔城市也门勒乡兴越农牧林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4526212.16元。二、被告张明山、朱晓萍、朱月民、徐爱华、朱晓丽对上述债务各承担1/6的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9.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4.85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460元,合计26964.85元,由被告塔城市也门勒乡兴越农牧林专业合作社、张明山、朱晓萍、朱月民、徐爱华、朱晓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时间
2018-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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