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4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塔民二初字第164号 |
案号 |
(2016)新4201执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青松、李金梅手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示484999.91元,由被告张表松、李金梅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13万元,于12月30日前偿还13万元,剩余224999.91元及拖欠的利息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张青松、李金梅于2015年11月30日未偿还第一笔借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有权申请执行收回全部借款,被告朱峰、班红娟、田兵、周魏南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邮寄费240元,由被告张青松、李金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