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98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22 537.24元;二、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逾期还款违约金 7 098.11、吉利费15 624.61元(截止2018年8月5日,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978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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