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满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3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7745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5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满达伟、邹士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偿付借款本金38539.6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6月19日合计为260.27元,之后的各类利息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满达伟、邹士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4940元;三、被告广州德旸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德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丹铼斯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被告满达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德旸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德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丹铼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满达伟、邹士玉追偿;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财产保全费457.39元,合计1351.39元,由被告满达伟、邹士玉、被告广州德旸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德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丹铼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