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2********8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7882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4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夸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琦支付货款44060元及利息(以44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9月3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秦娟对被告广州夸登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由被告广州夸登商贸有限公司、秦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