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书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4********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85民初981号 |
案号 |
(2020)鲁0685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书业偿还原告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22130.25元(起计算到2019年3月27日),并继续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原告山东招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彦欣、张明安、杨桂荣、李明远、郭爱英对被告单书业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书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3元,减半收取4472元,被告单书业、王彦欣、张明安、杨桂荣、李明远、郭爱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