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83民初4991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利、孙秀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30000元,并承担借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借款300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长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喜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