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3民初4991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1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利、孙秀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30000元,并承担借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借款300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长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喜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