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文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3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8138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1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士钊、聂文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6295.36元以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6日的逾期利息165687.34元;以2576295.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3.905‰另行计算);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豫(2017)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16736号、豫(2017)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16737号、豫(2017)上街区不动产权第0017184号的房产享有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8元,由陈士钊、聂文双、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