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3********5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23民初1745号
案号
(2020)黔0123执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 2015 年 09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08 月 11 日止的利息,以 1,000,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8.9167‰的标准计算;自 2016 年 08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06 月 26 日止的利息,以 1,000,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3.37505‰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06 月 27 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3.3750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贵州麟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欧玉昌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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