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1********25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1民初1563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元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和罚息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故原告诉求被告康元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17447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恒大公司、黄正炎称本案系以贷还贷,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依据原告提交的贷款申请,仅能证明康元公司在案涉贷款申请之前曾经在原告处另有贷款,而不能推定原有贷款与本案贷款之间存在以贷还贷的关系,本案贷款用途为购纸箱、盒,被告恒大公司与原告签订有保证合同、黄正炎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系对案涉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三、原告与被告恒大公司、环球公司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公司、环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李安华、陈利娜、张家海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均合法有效,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文秀永、黄正炎、尚志敏在共有人处签字,即视为同意分别以其与李安华、陈利娜、张家海的共有财产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保证合同和保证书中均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4日,保证期间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经查实,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向本院提出本案的诉讼主张,并缴纳诉讼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公司、黄正炎、陈利娜、环球公司、张家海、尚志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未超出保证期间,本院予以支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