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郜松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4836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2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均以借款本金15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止按月利率9.96‰计付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在月利率9.96‰基础上上浮50%计付利息及罚息);二、如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借款及利息,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久龙橡胶有限公司位于兰考县城区文明路西段延伸段(清华园)的20套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兰房字第42088、42089、42090、42091、42092、42093、42094、42095、42096、42097、42098、42099、42100、42101、42102、42103、42104、42105、42106、4210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第201509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杨伟峰、连超杰、郭建章、郜松强对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杨伟峰、连超杰、郭建章、郜松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 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0 701元,由被告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久龙橡胶有限公司、杨伟峰、连超杰、郭建章、郜松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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