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9101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1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新安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郑新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苏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