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1********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772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649999.89元、罚息1095631.7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18年2月6日);并自2018年2月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等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义县凌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成军、万金荣、李强对被告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李成军提供的坐落于台安县桑林镇茨榆村齐家组,面积为33.5公顷的林权[林权证号为(2010)第001640.001637.001638号]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辽宁强大种猪养殖有限公司、义县凌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成军、万金荣、李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