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5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4434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1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8379.48元,支付利息291122.8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顺延期间的利息以908379.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杭士镇、赵永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士镇、赵永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苗锡香、张迎春、朱培芹、刘子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6元,由被告杭华、杭士镇、赵永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