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83民初1867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芳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万元,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万元,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于2019年6月26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于2019年11月26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于2020年2月23日支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被告刘芳于2020年5月15日将剩余本金4万元及全部利息支付给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孔祥峰、刘德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2185元,由被告刘芳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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