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麦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2********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84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19)粤0117执恢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8644319.35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二、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有权对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从化市街口街蓝田路118号首层、从化市街口街蓝田路118号第二层、从化市城郊街高步村新庄、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92号301房及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92号302房(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3411245号、粤房地证字第c3411246号、粤房地权证从字第0112154173号、粤房地证字第c3411254号、粤房地证字第c34112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肖成光、孙少康、麦国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被告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