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旭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1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82民初5328号 |
案号 |
(2020)豫0482执2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严旭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万行、闫素荣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989.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