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22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德专借款人民币五万八千二百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尚德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卫辉市灵泉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105471800XH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卫辉市狮豹头乡东拴马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