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强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4********9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82民初956号 |
案号 |
(2020)豫1282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柴腾飞借款43500元及利息(其中31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250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柴腾飞要求被告蔡文军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被告蔡强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