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青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2010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93
案号
(2017)鲁1525执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赵金伟偿还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97512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赵青成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赵金伟、赵青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运存 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 人民陪审员 马雪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亚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时间
2017-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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