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青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93 |
案号 |
(2017)鲁1525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赵金伟偿还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97512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由赵青成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赵金伟、赵青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运存 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 人民陪审员 马雪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亚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