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席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6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1095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蓉、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44482.3元;二、被告胡蓉、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224.12元;三、被告胡蓉、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截至2017年7月12日应支付利息113947.65元,并以代偿款2244482.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5823元,由被告胡蓉、席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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