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23民初1543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其占有坐落于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孤山子村桥西北道,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世友房屋(91平方米)腾迁,将该房屋交还原告王世友。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