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2942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2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胡桂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春货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12000元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由被告胡桂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元。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