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祥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3********3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423民初1030号
案号
(2020)桂1423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贵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归还信用卡(卡号6222330036854958)借款本金14 020元,支付至2018年9月10日止产生的利息9 835.29元,合计23 855.29元,并另行支付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欠息部分按相同利率计收复利);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对桂fl0635中兴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ta1222u0d2015796)在上述第一项李贵敏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凌祥武对上述第一项李贵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 42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396元,由李贵敏负担1 027元,凌祥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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