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6民初3995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旭归还原告廖秋兰借款本金4100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2、以本金104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3、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4、以本金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5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5、以本金2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6、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7、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8、以本金4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9、以本金43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10、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11、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12、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1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13、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清偿为止,上述利息计算总额再扣减20500元)。案件受理费10733元,减半收取即5366.5元由被告周旭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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