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建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7********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512刑初101号
案号
(2020)桂0512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晋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温晋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温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刘连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四个月零十九天,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廖建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刘连军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手机、首饰等物品(见附件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人民币、银行卡存款及孳息、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见附件二),充抵对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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