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盛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3民初749号 |
案号 |
(2020)桂0423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盛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占用本金的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黄镜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李盛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