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振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3150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欠款本金10954.08元、利息1291.96元、费用1623.03元,合计13869.07元;二、被告李振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李振玲负担。被告李振玲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户:2104370009249019015)转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