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6********0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1民初61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鉴德、曾庆生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彬返还货款1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8日起,以18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原告吴彬负担1721.74元,由被告董鉴德、曾庆生负担3832.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