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庆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6********0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1民初61号
案号
(2020)桂0421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苍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鉴德、曾庆生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彬返还货款18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8日起,以18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原告吴彬负担1721.74元,由被告董鉴德、曾庆生负担3832.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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