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5121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洪应归还本金20万元给原告李锋。本案受理费2482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洪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