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秋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81民初672号
案号
(2020)桂0481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秋英应归还借款本金564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0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64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泽满;二、被告韦秋英应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给原告王泽满。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470元(原告王泽满已预交),由被告韦秋英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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