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农业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7民初410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9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农业健归还原告李锦达借款本金94000元;二、被告农业健支付原告李锦达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锦达请求被告农业健赔偿律师费8000元、保险费1000元,合计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合计2215元,由被告农业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