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农业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7民初410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农业健归还原告李锦达借款本金94000元;二、被告农业健支付原告李锦达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锦达请求被告农业健赔偿律师费8000元、保险费1000元,合计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合计2215元,由被告农业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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