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3938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陆鹏偿还原告杨宗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陆鹏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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