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和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6********1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3民初1381号
案号
(2020)桂0123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和志刚偿付原告陆献圣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3日起计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以1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献圣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已预交382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和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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