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林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8543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 被告许林毅赔偿原告孙娇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7940.96元;二、驳回原告孙娇银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6元,由原告孙娇银负担185元,被告许林毅负担33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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