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艳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31********4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031民初1487号
案号
(2020)桂1031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艳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截至2018年9月4日止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53.93元、逾期利息550.14元、逾期违约金281.0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元,共计5787.12元,并自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付利息、逾期违约金至还款日前一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艳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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