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45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民初字第693号 |
案号 |
(2020)赣0302执恢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伟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潞大选矿厂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限被告贺林华、茶陵县潞大选矿厂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伟昭工贸有限公司购货款186666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贺林华、茶陵县潞大选矿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