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天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3********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1民初87号
案号
(2020)桂0421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苍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天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金穗贷记卡借款本金148887.34元、利息37883.68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3日止,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被告张天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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